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未按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可燃物品仓库的电气设施、线路未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的;

(三)单位发生火灾后,未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估,继续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