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的;(二)擅自变更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三)擅自变更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