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