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场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或者依法作出撤销消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依法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