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