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和规模较小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