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