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组织建设与灭火救援第四十二条有效专职消防队的消防站建设、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配备及专职消防员的劳动报酬、职业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由组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救援、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