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组织建设与灭火救援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省级以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