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组织建设与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有效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装备,增强扑救火灾、处置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能力。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灭火救援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技能训练,提高火灾扑救和防火检查能力。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