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