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