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