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五条有效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和维修作业。公共娱乐场所及其营业房间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