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四条有效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二)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和措施;(三)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四)防火卷帘下不得放置物品;(五)厨房油气烟道应每月至少清理一次,确保消防安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