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二)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和措施;

(三)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四)防火卷帘下不得放置物品;

(五)厨房油气烟道应每月至少清理一次,确保消防安全。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