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对提供的维修保养质量负责。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定期对委托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出具相应报告书,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接到委托单位的通知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修复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