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消防验收申请材料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或者消防验收意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