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居民住宅区、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营业性地下场所内违法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等场所的安全距离内或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焚烧物品、动用明火。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