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
依法确定为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相关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图纸检查和工程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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