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