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火灾预防和疏散逃生教育。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