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火灾预防和疏散逃生教育。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