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条有效有关部门或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