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员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