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消防常识;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三)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组织村民、居民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组织扑救初发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调查火灾原因;

(五)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