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消防常识;(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村民、居民遵守;(三)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组织村民、居民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四)建立志愿消防队,组织扑救初发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调查火灾原因;(五)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