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组织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根据辖区火灾预防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检查、指导、督促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做好消防工作,提高辖区的防火救灾能力;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