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制定使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推行清洁能源替代原煤散烧。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