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七条有效钢铁、石油、有色金属、电力、焦化、建材、冶金、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