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化工、涂装、印刷、油墨、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当记录原辅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记录生产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和保养维护等事项,作为污染物排放核算和环境信息公开的依据,相关原始记录应当按规定保存。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