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计划、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