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第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对计划、预算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