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计划和预算草案。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于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