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有效决算经审查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报计划预算委员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