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并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听证或者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