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十日,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算草案;

(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三)市审计机关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计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