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一条有效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三)预算执行是否出现赤字;(四)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五)预算结余结转情况。初步审查结束后,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