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三)预算执行是否出现赤字;

(四)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

(五)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初步审查结束后,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