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计划调整方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于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上述方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