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在编制调整方案时,应当征求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送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