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在编制调整方案时,应当征求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送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