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九条有效主席团决定将修改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议案提交大会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议案,再就关于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修改计划、预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