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就计划草案、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计划预算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就计划草案、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计划预算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修正案应当对所提议盼事项、理由作出详细说明;提出增加支出的修正案,必须相应提出增加收入或者减少其他支出的具体方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