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市人民琨政府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报告,并进行审议。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