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