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已修改相关行政部门查办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应当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交。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部门移送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交案件的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