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