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