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江库联网工程中水库、湖泊的周围应当设置截污设施,在入水库、湖泊的排污口处设置截流井及污水管网,防止污水流入水库、湖泊。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