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江库联网工程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江库联网工程在汛期、涝期、枯水期蓄水及水调度功能,保障本市备用水源安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辖区内江库联网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