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江库联网工程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江库联网工程在汛期、涝期、枯水期蓄水及水调度功能,保障本市备用水源安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辖区内江库联网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