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凡户籍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均可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免费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老年人享受以下优待:
(一)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四百元的敬老金;对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二百元的敬老金;对八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一百元的敬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医疗服务机构在老年人挂号、诊治、交费、取药和住院时,应当提供优先服务。对行动不便的,应当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助步器和其他设备。社区设立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为本社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卫生保健活动;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应当为本地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四)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敬老席。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五)国有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向老年人开放;
(六)收费公园、园林、景区、文物建筑以及遗址类博物馆应当对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七)需要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免费或者半价的优待;
(八)鼓励和提倡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及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老年人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购买意外伤害险统保的相关政策;
(九)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为其办理后事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民政部门设置的殡葬单位选择普通殡葬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