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服务设施,给予如下优惠:
(一)对建筑达标、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服务设施,给予贷款贴息或者以奖代补的扶持;
(二)对多种方式兴办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服务设施,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权限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三)对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燃气、供暖等费用,应当按照当地居民民用收费标准收取;
(四)对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服务设施自用房产、土地,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征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新建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服务设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闲置厂房、库房、校舍及办公楼等兴办各类为老服务设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对自行采暖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服务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燃料补贴;
(八)对返乡创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的或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服务设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