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职权第八条有效农村审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进行审计:(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和单位;(二)向农户筹资筹劳的村集体;(三)占用、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和单位;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办企业的审计,由县级农村审计机构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