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必要时,县级农村审计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帐务的,由县级农村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